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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雷申请执行沧州渤海新区安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沧州渤海新区安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建东,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安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黄骅港中行东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21062元,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安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