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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翠丽、邝金辉、邹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翠丽,邝金辉,邹志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理事长被告:杨翠丽,女,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邝金辉,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邹志勇,男,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平原城区。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翠丽、邝金辉、邹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翠丽、邝金辉、邹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