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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宋法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宋法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870号申请执行人张辉,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宋法旺,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5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宋法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法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宋法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法旺所有的车牌号为号的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宋法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宋法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宋法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宋法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