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孟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