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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明琨诉阮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锟,阮得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赵明锟,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阮得宝,男,汉族,现年37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赵明锟诉被告阮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