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明琨诉阮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锟,阮得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赵明锟,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阮得宝,男,汉族,现年37岁,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赵明锟诉被告阮得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