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靖与夏晗、刘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靖,夏晗,刘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05号原告:徐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陈君巧,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晗。被告:刘婕。原告徐靖为与被告夏晗、刘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靖的委托代理人陈君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晗、刘婕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夏晗系丽水市嘉沐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20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徐靖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于2013年8月20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晗、刘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靖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夏晗、刘婕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徐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俊伶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