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227号申请执行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7371.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