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佩君申请曾新怀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君,曾新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李佩君,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曾新怀,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广铁集团公司长沙客运段有工资收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提取,因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