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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常秋霞与被告孙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秋霞,孙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常秋霞,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孙耀红,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常秋霞与被告孙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秋霞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耀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秋霞诉称:2014年12月14日,被告孙耀红以经营半挂车需用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2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索要仍未能归还分文。2015年7月份以后,被告外出,至今无法寻找。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2014年12月14日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证明其主张。举证期限内,被告孙耀红未提交证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被告孙耀红以经营半挂车需用资金为由向原告常秋霞借款2.2万元。之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经原告常秋霞多次索要,至今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孙耀红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2.2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应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应到归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耀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常秋霞借款2.2万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孙耀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东审判员 王春霞审判员 马金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志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