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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于柏泉、施娟红与刘小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于柏泉。原告:施娟红。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帆。被告:刘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柏泉、施娟红诉被告刘小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柏泉、施娟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柏泉、施娟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柏泉、施娟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