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9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82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14日,汉族。担保人陈某某,男,生于1961年4月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车辆租赁费、违章罚款、修车费共计25000元;若被执行人李某某不按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由担保人陈某某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