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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远威与沈泷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980号原告陈远威,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泷泷,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远威与被告沈泷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剑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支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泷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远威诉请:被告沈泷泷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1日,被告沈泷泷向原告陈远威借款8000元,并立下借据一张,主要内容为“兹沈泷泷因急需资金,现向陈远威借款人民币8000元。”此后,经原告陈远威催讨借款本金,被告沈泷泷至今未向原告陈远威还款,故原告陈远威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泷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远威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以8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沈泷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剑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附注:一、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