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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德惠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余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惠广告有限公司,重庆余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395号原告重庆德惠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1号恒通云鼎国际公寓A-16-9、B-28-2,组织机构代码74532092-2。法定代表人龚兆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珀溯,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韬,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余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9号8栋8楼。法定代表人陈能雄,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惠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余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德惠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惠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德惠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德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真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