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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豹与浙江德清海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豹,浙江德清海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910号申请执行人马豹。被执行人浙江德清海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善。申请执行人马豹与被执行人浙江德清海鼎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劳动仲裁院作出的德劳人仲字(2015)第3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23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歇业且无可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执民字第291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 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