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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韦某、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韦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446-2号原告杨某。担保人陈某。被告韦某。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2446-1号保全裁定书。现原告因撤诉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韦某、王某名下价值10581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陈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西平南镇永发区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统字第××号的房屋及位于广西平南镇永发区土地证号为平南县国用(99)字第2502020**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