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乾安县宏大石油工程服务队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宏大石油工程服务队,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47号申请人乾安县宏大石油工程服务队。被执行人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乾安县宏大石油工程服务队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乾安县宏大石油工程服务队拖欠的工程款3314200元及利息,其中1314200元自2013年12月开始计息,其中2000000元于2014年7月1日开始计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123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宏大石油工程服务队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690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吉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