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7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尤加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加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652号罪犯尤加华,男,汉族,高中文化,1965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0)都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05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尤加华减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尤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尤加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尤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加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