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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程志明、周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程志明,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基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程志明。被执行人:周敏。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征决(2015)06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征决(2015)06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5)06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县生审 判 员  郑桂生人民陪审员  丁爱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