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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9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玉琴与王月梅、朱石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琴,王月梅,朱石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949-2号原告孙玉琴,女,1964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月梅,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朱石头,男,成年,汉族,系被告王月梅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琴诉被告王月梅、朱石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月梅、朱石头位于渑池县杰信花园8号楼3单元5层东户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玉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月梅位于渑池县杰信花园8号楼3单元5层东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过户。二、查封原告的担保人孙金锋位于渑池县城关新文小区(西区)10、11号楼5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小 伟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刘 心 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兼书 记员 李 向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