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田万山与XX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山,XX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田万山,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XX柏,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万山与被告XX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万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0元,减半收取11380元,由原告田万山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雨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