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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田万山与XX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山,XX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64号原告:田万山,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XX柏,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万山与被告XX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万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60元,减半收取11380元,由原告田万山负担。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丁长江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雨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