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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新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戚建华与常州市兴源电子有限公司、黄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商初字第71-2号原告戚建华。被告常州市兴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1858218-5.法定代表人黄国兴。被告黄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建华诉被告常州市兴源电子有限公司、黄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两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故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同年8月25日按照原告向本院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裁定书、催交费用通知书等,限期原告缴纳诉讼费等费用,逾期将按撤回起诉处理,快递均因原址查无此人原因被退回;后于2015年9月6日再次通过法院短信平台给原告发送手机短信,限期原告缴纳上述费用。但原告戚建华至今未能按时交纳诉讼费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2340元,由原告戚建华负担。审 判 长  熊 叶人民陪审员  张雪霞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闵 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