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王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秋翔。被告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应公业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关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