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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王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秋翔。被告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应公业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关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