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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国红申请执行郭德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红,郭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红,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30日,住禹州市颍河路市城市信用社家属院。被执行人郭德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0日,住禹州市颍河路市城市信用社家属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德明及其妻子姚桂君的银行存款51000元,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郭德明及其妻子姚桂君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路玉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