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学梅与杨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梅,杨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马学梅,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告杨建军,男,1976年2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梅与被告杨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学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学梅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马学梅负担。审 判 长 杨生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尤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晓雪第4页第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