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