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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