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催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刘景萍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催字第0056号申请人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某,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票号为31000051235429xx,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大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通裕达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浦发江阴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予受理并予以公告。现申请人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海南葫芦娃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