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049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长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