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年裕刑初字第0024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司文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司文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车上搭载被害人李某乙,沿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北科技大学东门南300米附近,向西偏转撞伤隔离带,又撞上骑电动车沿裕翔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池某,造成李某乙、池某受伤、两车损坏、隔离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池某无责任。经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鉴定,李某乙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2月9日赔偿被害人池某16000元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4月20日赔偿李某乙225000元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候处理,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积极;2.被告人王某已经积极对二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得到二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车上搭载被害人李某乙,沿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北科技大学东门南300米附近,向西偏转撞伤隔离带,又撞上骑电动车沿裕翔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池某,造成李某乙、池某受伤、两车损坏、隔离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池某无责任。经检验,王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0.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鉴定,李某乙损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2月9日赔偿被害人池某16000元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4月20日赔偿李某乙225000元损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凭证、送达回证、诊断证明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前科查询说明、被害人李某丙、池某陈述,被告人王某供述、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已经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亚辉审 判 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蒲红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金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