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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兴文县古宋镇万顺租赁站与四川省沪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古宋镇万顺租赁站,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初字第04527号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万顺租赁站(经营者戴军,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建设村3组。委托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兰田镇花果路5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20472419-0。法定代表人夏位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万顺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万顺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市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2831元,由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万顺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鲍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