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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传林与深圳市巴恒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林,吴昊,罗丽娜,深圳市英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217号原告陈传林,男被告吴昊,男被告罗丽娜被告深圳市英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