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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焦硕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硕,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0日转监视居住。辩护人安厚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对其血液酒精浓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在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未将案件移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韩振栋审判员  崔 遵审判员  荀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昊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