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秀荣与毕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88号原告杨秀荣,女,住葫芦岛市。被告毕艳辉,女,住葫芦岛市。原告杨秀荣诉被告毕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秀荣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毕艳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秀荣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怡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