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詹定军与汪建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定军,汪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47-1号原告:詹定军。委托代理人:陈靖,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定军与被告汪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定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汪建强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黄秀春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2层4室建筑面积145.04平方米的房产,以及黄秀春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岳家咀东湖花园小区二期12-3-100312栋10层3-1003房建筑面积163.22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詹定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汪建强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者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秀春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2层4室建筑面积145.04平方米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黄秀春名下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岳家咀东湖花园小区二期12-3-100312栋10层3-1003房建筑面积163.22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丽鹏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