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东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丽忠诉崔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忠,崔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杨丽忠,现住包头市。被告崔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忠诉被告崔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顺平的现住址。因被告住址不明确,致使该案无法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丽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丽萍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