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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东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丽忠诉崔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忠,崔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杨丽忠,现住包头市。被告崔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忠诉被告崔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顺平的现住址。因被告住址不明确,致使该案无法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丽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丽萍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顾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