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公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林某某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时已在惠城区xxxx房居住已超过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惠州市惠城区xxxx房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明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