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与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被告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财经路252号。本院在审理山东春旭电气有限公司诉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