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茜、杨博棚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江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杨某甲。申请人杨某乙。法定代理人杨世桃。委托代理人张华德,资阳市雁江区南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申请宣告卢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诉称,申请人之母卢丽与申请人之父杨洋结婚后于2009年2月23日生育一女杨某甲,2012年9月12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即二申请人)。2012年9月18日申请人之父杨洋因工死亡后,被申请人卢丽考虑到负担重,无法抚养两个子女,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特诉请法院宣告卢丽失踪。经查,卢丽,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南津镇竹林村七组3号,身份证号××,与申请人杨某乙、杨某甲系母子(女)关系。被申请人卢丽与申请人之父杨洋于2009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9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甲;2012年9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即二申请人)。2012年9月18日申请人之父杨洋因工死亡。被申请人卢丽于2012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3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卢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卢丽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甲、杨某乙提供的证据证明,卢丽自2012年11月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两年,故申请人之申请应获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卢丽失踪;二、指定杨世桃为失踪人卢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