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宋开琴与阮汤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琴,阮汤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宋开琴。被告:阮汤凤。原告宋开琴为与被告阮汤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开琴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3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宋开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汤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在被告所在的杭州蝶恋伊服饰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被告欠原告工资3500元,2015年5月份左右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汤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开琴劳务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阮汤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吴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