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郑某甲、郑某乙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4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某甲,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某乙,女,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赡养费合计2400元。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西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