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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郑某甲、郑某乙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4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某甲,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郑某乙,女,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赡养费合计2400元。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9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西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