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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康景荣诉刘朝辉、邢国群、张二焕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景荣,刘朝辉,邢国群,张二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康景荣,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朝辉,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邢国群,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二焕,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朝辉、邢国群、张二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朝辉、邢国群、张二焕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朝辉、邢国群、张二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朝辉、邢国群、张二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十三万八千七百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卫兵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跃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