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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宝珍与邱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宝珍,邱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蔡宝珍,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邱友坤,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宝珍与被告邱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宝珍以其与被告邱友坤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宝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蔡宝珍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庄曙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