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宝珍与邱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宝珍,邱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蔡宝珍,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邱友坤,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宝珍与被告邱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宝珍以其与被告邱友坤已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宝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蔡宝珍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庄曙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