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5年5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时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第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黑M、黑M挂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行驶至331KM+560M处时,因驾驶机动车行驶下坡路段操作不当致车辆制动不良,与右侧护栏相撞,将护栏和外护网撞坏,车上货物掉下导致外护网外的被害人于某死亡,车辆坠落山沟内,造成车辆货物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鹿泉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黑M、黑M挂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行驶至331KM+560M处时,因驾驶机动车行驶下坡路段操作不当致车辆制动不良,与右侧护栏相撞,将护栏和外护网撞坏,车上货物掉下导致外护网外的被害人于某死亡,车辆坠落山沟内,造成车辆货物损坏,发生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鹿泉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董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30日6时30分许,刘某驾驶黑M、黑M挂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行驶,我在副驾驶位置坐着,刘某突然对我说刹车不好用了,他想从右边超过去,但是前方有车,撞到了右侧护栏,将护栏撞坏了,车上的货物全部掉了下来,将护栏外的一个老人砸死了,车翻到了山沟里。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30日早晨,我和于某去高速公路边的地里干活,有一辆货车失控撞坏了护栏翻下了山沟,车上的货物掉下来时将于某砸死了。3、被告人刘某供述,2015年4月30日6时30分许,我驾驶黑M、黑M挂货车,沿京昆高速公路石家庄方向行驶,董某在副驾驶位置坐着,突然刹车不好用了,我就想从右边超过去,但是因为前方有车,我驾驶的货车就撞到了右侧护栏,将护栏撞坏了,车上的货物全部掉了下来,将护栏外的一个老人砸死了,车翻到了山沟里。4、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5、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6、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谅解书及收款收条。8、被告人的无前科材料,身份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杨巧燕审判员 李惠菊助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智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