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少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高格诉张向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格,张向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少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张高格,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27日,住巩义市。被告张向阳,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6月15日,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格诉被告张向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格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高格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高格负担。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