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彩红诉丁红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863号原告王彩红,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4月6日,住巩义市。被告丁红献,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1月29日,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红诉被告丁红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彩红负担。审判员 车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