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代斌与刘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代斌,刘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姜代斌。委托代理人曲启俊,青岛市北海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刘砚。申请执行人姜代斌与被执行人刘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585000元及违约金(以1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9.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人民币1362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砚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暂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特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