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钱艳玲与被执行人许必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艳玲,许必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钱艳玲,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杨克冲,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弘,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许必干,文山市人,住文山市。申请执行人钱艳玲与被执行人许必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必干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必干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进行扣划,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