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庆玲、珠海市唐家华硕物业代理部等与吴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玲,珠海市唐家华硕物业代理部,吴小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52号原告:周庆玲,女,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0426。委托代理人:崔群,北京市沁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唐家华硕物业代理部,住所地珠海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覃相富,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111070619。委托代理人:崔群,北京市沁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545。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玲、珠海市唐家华硕物业代理部诉被告吴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玲、珠海市唐家华硕物业代理部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玲、珠海市唐家华硕物业代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庆玲、珠海市唐家华硕物业代理部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