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海辉与余国彬、许俊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辉,余国彬,许俊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300号原告林海辉,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余国彬,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许俊双,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辉与被告余国彬、许俊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三百三十元,由原告林海辉负担。审 判 长 章建育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