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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桑传礼与刘艳伟、亳州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传礼,刘艳伟,亳州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705号原告:桑传礼,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蕊,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伟,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桂廷,系公司负责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欣,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雷雷,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桑传礼诉被告亳州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桑传礼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桑传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传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