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4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暨市孙培苗装饰商店与俞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孙培苗装饰商店,俞卫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220号原告:诸暨市孙培苗装饰商店。经营者: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姚启和、孙英。被告:俞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孙培苗装饰商店与被告俞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孙培苗装饰商店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